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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本心原则与康德的人性公式

2014-10-14 09:2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颜青山 浏览次数 8394


  (1)“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2)“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死者,何不为也?” 
  这两个句子转译为肯定的陈述,则是: 
  (1`)如果生成为人的最高欲求,那么任何求生的手段都可以使用; 
  (2`)如果死亡是人最高的嫌恶,那么一切避免死亡的方式都可以使用。 
  而孟子证伪(归谬)上述普遍性前提的依据却是两个特称性陈述构成的小前提: 
  (3)“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 
  (4)“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 
  其结论则是 
  (5)“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 
  (6)“所恶有甚于死者”。 
  孟子的这个论证在逻辑形式上是严谨的,但是距离他“舍生取义”的最终结论却仍然有较大的距离。首先,小前提(3)和(4)并不是自明的,需要经验证据的支持。其次,上述推理中无法明确地看到“义”的概念。最后,最重要的是,孟子并没有从逻辑上肯定地证明他的“最终立论”即孟子所认定的“取义”就是高于“求生”中的欲求之一(或者“不义”就是这些高于死亡的嫌恶之一)的结论。 
  应该说,如果我们能够结合后文的论证及更仔细地分析孟子论证中默认的前提,孟子就基本上解决上述三个困难中的前两个。 
  首先,孟子列举了“行道之人”和“乞人”不屑“呼尔蹴尔与之”的“箪食豆羹”等经验事实或道德直觉(“得之则生,弗得则死”)支持了(3)和(4)。因此,虽然(3)和(4)在逻辑上不是自明的,但仍然可以得到经验自明性的支持。使用道德直觉作为支持或反驳理论所需要的经验证据,在当代道德论证中,已经是一个常用的方法。 
  其次,虽然上述经验事实并不直接与“义”概念具有语义学的联系,但是,很显然,在孟子看来,“行道之人”和“乞人”的上述行为被默认为蕴含了“义”的价值;因为这种对“箪食豆羹”的拒绝行为涉及了“尊严”的维护问题(后面还将诠释这一点)。于是,这些行为就与“义”具有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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