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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本心原则与康德的人性公式

2014-10-14 09:2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颜青山 浏览次数 8390


  之所以说孟子论述了“取义”的普遍性,是因为他要求“取义”行为在任何情景中都不应该发生冲突,即不“失其本心”。“本心”就是孟子具有形而上意味的普遍性概念。在孟子那里,“本心”的普遍性通过其所具有两个形式特征来体现: 
  第一,个体内的一致性,即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本心。如果一个人以前“身死而不受”“万钟”,但今天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或“所识贫乏者之士得我”而受之,就失去了“本心”。 
  第二,个体间的普遍性,即每个个体都具有“本心”,“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在这里,“人皆有之”,说明了其在个体上的普遍性,前述个体内时间上的一致性,乃是贤者(即有德性的人,the virtuous)所具备的“能勿丧”的状态。这种普遍性也是最初的状态,是直观的,贤者能够一直保持它,而其他人则在习俗、欲望中丧失了它。当然,这里的“最初状态”是在意识发生学的意义上,而不是在个体发育学的意义上。 
  然而,上述分析还只是对推理过程和“本心”之形而上普遍性的分析,还并没有得到我们所要的伦理原则。事实上,在前述逻辑推理中,孟子真正的道德原则蕴含在大前提中,而这两个原则是普遍的,是以“凡”引导的命题。将这两个“凡”中的具体内容(“生”和“死”)抽掉,我们就可以得到两个形式原则。 
  为了简便起见,这里只考虑关于最高欲求或最高善的原则,我们称之为孟子的“本心原则”。结合小前提的归谬性,可以将它形式化为如下公式: 
  如果x蕴含最高欲求或最高善X,那么一切为了达到x的Y均是可以使用的;如果y属于Y,并且y在达到x中可以被使用但未被使用,那么X就不是最高的欲求或最高的善。 
  必须指出的是,孟子在对待“生”与“义”的问题上,也犯了后果论或功利主义所犯的错误,即将生和义当作了可欲求的对象,而不是价值来看待,至少,孟子混淆了对象与价值。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在古代中国哲学中,就有以对象表示价值的现象。例如,在论证“大哉死乎”中,孔子就用务农、事亲、为学等一系列事物来表示它们所体现或显示的价值{3}。 
  因此,我们在孟子原则的形式化表述中,以x和y所代表一个对象或对象性的行动,而X和Y所表示的才是本质性的价值;x与X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蕴含关系,同样地,y与Y的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而是蕴含关系。 
  所以,“舍生取义”这个命题所表达的是价值抉择,而不是对象选择。“生”和“义”都是一种价值性存在,而不是对象性存在,按照格罗沃的“生命品质说”(quality of life),“生”的价值就是“值得活”(worth living)或有尊严地活{4}。至于“义”,则明显是一种价值。孟子所列举的 “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不过是“义”价值下的行动,或者说,这样的行动体现或显示了“义”价值。 
  “舍生取义”这个命题更为重要的方面是说明了价值的层次性与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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