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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本心原则与康德的人性公式

2014-10-14 09:2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颜青山 浏览次数 8391

  在孟子原则中,由于其中含有“最高欲求”这样的表示层次性语词,也就表明了价值是具有层次性的,虽然孟子并没有表明“义”是最高的价值,但是,却试图证明了“义”是高于生的价值。 
  事实上,由于“行道之人”和“乞人”的行动中还蕴含了“尊严”(Y)的价值,因此,也就实际上还隐含了尊严价值高于生命价值的意思。 
  同时,由于维护尊严的行动就是“义”价值的显示或体现,我们也就可以看到,“义”也是高于尊严价值的。于是,我们看到了生命、尊严和义的价值系列。在这个系列中,生命价值和尊严价值是质料性价值,“义”则是形式价值。“义”(rightness)作为普遍的、无矛盾的价值,其实就是行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也就是康德式的理性价值。 
  如果我们像孟子那样将“生”看作是对象性的,即“活着的状态”,那么,“舍生”与“取义”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舍生”不过是一个对象性的行动,而“取义”则是对该行动所体现的价值的抉择;也就是说,“舍生”这个行动中已经蕴涵了“取义”。如果“舍生”事实上就是舍弃不义之生(舍弃没有尊严的生命),那么,“义”作为普遍价值是蕴含于“舍生”之中的。在这个意义上,最高价值就是一种形式价值(即合理性),也是普遍价值。
    
在价值具有层次性这个意义上,孟子的“舍生取义”原则恰恰就是一种价值抉择原则。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孟子不恰当地使用了“所欲”来表达价值目标,但这种“所欲”并不能被看作基于效用的后果,而应当看作是基于意志的动机。因此,由于孟子原则强调了一种非后果性的普遍性,它也就是道义论的,总体上看,它是一个价值道义论的原则。 
  三、从孟子的本心原则到康德的人性公式 
  应该说,孟子对普遍命题的逻辑否证是十分有力的,与康德关于行动准则的可普遍化论证有异曲同工之妙。事实上,只要我们显示孟子论述中所隐含的前提,我们就可以从孟子的原则中推出康德的定言命令的第二表述,即人性公式。 
  在孟子原则的形式表述中,明确地表达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所欲”表达的是目的,而“用”则表达了手段。 
  但是,在孟子原则中还提到了最高目的,即“莫甚”之“所欲”。根据我们的道义论理解,最高目的必然是目的本身,不能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或者,最高目的意味着该目的不能成为其他目的的手段,而只能是其他目的作为该目的的手段;也就是说,最高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考虑到最高目的也可以作为自身的手段,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最高目的不能仅仅作为手段,而必须同时作为目的。 
  于是,我们就自然而然地达到康德的结论,人格中的人性(即孟子的最高目的)不能仅仅作为手段,而同时应该作为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5}当然,在孟子那里,并没有最高目的就是人格中的人性的说法,但我们似乎可以从他的论述中将“贤者”的“本心”替换为人格中的人性——关于“人性”与“本心”的可比较性,我们还将在最后作出。 
  然而,我们要强调的是,上述从孟子到康德的论证并不是基于孟子的逻辑前提而作出的,孟子的论述中并没有“最高目的不能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这样一个前提。因此,我们还必须从孟子本人的文本出发来作出一个更严密的逻辑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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