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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如何亡羊补牢:基于对上海福喜事件的政策反思

2014-11-28 09: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刘鹏 刘志鹏 浏览次数 4031


  1. 缺乏针对企业的再评价反馈制度。 
  一般来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的规模越大,资金越为雄厚,生产加工设施的卫生状况通常也越好,获得优秀企业的可能性很高。而每次评级之后,因为缺乏相应的再评价反馈机制,大企业便以此为“护身符”放松了自我要求,减少了自律程度。而监管部门也因为缺乏其他监管手段,难以对检查后的企业进行复检。即便开展复检又会被认为是重复检查或者效果不佳,因此监管部门逐渐放松了对大企业的监管。 
  2. 缺乏相关配套制度。 
  在推行这种新的监督模式之初时,卫生部设想应该是个逐步调整的过程,并不是强制实行,因此该制度后续的配套制度并没有充分的建立起来。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奖励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评高评低对于企业自身的生产没有太大的影响,这样就使得该种评级流于形式,企业也并不重视该类评价。另一方面,缺乏针对评价者的监督制度。不可否认的是,尽管难以用评级制度约束企业的行为,但是卫生信誉度等级牌子的潜在含金量是很大的,相关生产企业当然会为之追逐。由于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该制度成为新的可“设租”之处。部分企业为了这份名誉,可能会采取一些贿赂行为,影响评级的公正性。 
  (三)过期食品监管制度不完善 
  上海福喜事件的实质是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不当。企业基于逐利的考虑,会尽可能的降低生产成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为其产品的特殊性,必须承担起过期食品的成本损耗。因此,相关过期食品处理制度不完善也会促使企业铤而走险,通过涂改生产日期、更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过期食品,降低生产成本。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仍处在空白阶段。具体表现为食品监管立法缺失和处罚力度不够。 
  1. 食品监管立法缺失 
  我国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虽然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过期食品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虽然《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对过期食品进行了规范,但只是笼统地说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及时清理之外, 对过期食品的去向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怎么销毁、谁来监管,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无法可依。 
  更加具体的层面上,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虽然规定了过期食品需要专区保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出售给其他企业作为饲料或者化肥),建立台账备查等措施。[11]但它们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缺乏法律效力,也没有规定违反的后果,很难对涉事企业有震慑和指引作用。 
  2. 处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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