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孟子在“舍生取义”的论证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建中国古代哲学中“薄”的伦理学的有力启示,他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基于其“本心”概念的价值道义论原则,从“本心原则”出发可以逻辑地推出康德绝对律令的“人性公式”。“本心”与“人性”具有高度的形式相似性。
关键词:“舍生取义”论证;本心原则;人性公式
作者简介:颜青山,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上海 200241)
对道德原则的构造和论证,似乎是近代道德哲学的一个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道德哲学就缺乏道德原则,像我们常常谈论的基督教“金规则”或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可以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道德原则。
诚然,这些格言式的句子在当时代并没有作为基本原则,更可能是当代研究者们依据近代道德哲学的风格重新发现的。按照当代具有反理论主义(anti-theorist)倾向的伦理学家威廉姆斯的看法,我们可以区分“厚”的和“薄”的两种伦理学{1},古代哲学家更关注道德生活“厚”的方面,如成为什么样的人或过什么样的生活,因此,原则的东西不可能成为他们特别关心的方面。然而,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发现和重建古代伦理学中“薄”的方面,我们就有必要从其文本中将这样的原则重新论证出来。
本文试图从孟子关于舍生取义的论证中发现一个基于其“本心”概念的原则,并与近代伦理学的道义论原则,具体地说是康德绝对律令的第二表述即人性公式,作出一个比较。
一、孟子的“舍生取义”论证
孟子在“告子(上)”章中关于“舍生取义”的论证常常被逐字逐句地引用: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2}
孟子的“舍生取义”是特定情景中一个两难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在这里揭示的是在“二者不可得兼”两难情景下“义”与“生”的取舍原则问题。
在孟子的分析中,“舍生取义”是用归谬法得出的结论。这个推理过程中的大前提是两个具有普遍性(由“凡”这个全称语词所表述)的陈述: